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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26-10-13 15:52:10浏览次数: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劳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凭入伍通知书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资格保留,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如果不办理入学资格保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退伍后两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办理缴纳学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上报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必须取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四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或二级制,五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时,按优 95 分、良 85 分、中 75 分、及格 65 分和不及格 55 分换算;二级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课程学期成绩采取形成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一般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期末成绩三部分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 30~50%左右,包括平时测试、作业、学习讨论、学习出勤、期中测验等,实践成绩+期末成绩一般占 50~70%左右,两部分具体比例由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课程特点决定。特殊课程的成绩评定,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评定方案,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实训时间半周及以上的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评定成绩;实训时间半周以内的,不单独评定成绩,实训情况作为课程实践成绩的一部分。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跨专业修读课程学习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学期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一)一学期有三分之一的作业和实验实训报告未交者;

(二)抄袭他人作业屡教不改者;

(三)平时测验有作弊行为者;

(四)缺课(包括病、事假等)占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课,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个人申请,经公共基础学院同意参加体育保健课,根据考勤等状况评定成绩,按两级记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后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擅自缺考的学生经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二次;补考时间为下学期初和毕业前,需要补考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经补考及格的课程,以“补考及格”字样记分。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及格(合格)准予升级。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根据其学习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以学期为单位,学生第一次必修课有 15 学分及以上未获得的,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警示。经警示后,学生一学期必修课有15 学分至 21 学分未获得的(含 15 学分),学校给予学生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留(降)级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班级学习一年,学习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作退学处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补考一次,如在学习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对休(停)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专业,也可参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或单独记入学分。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

(三)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不记入相应学分。

第四节 留、降级学生

的选免修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在符合第二十七条选免修原则的前提下,经学生个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对未批准的课程必须严格按新课重修。

第二十七条 选免修原则

(一)免修:考试课成绩必须 75 分以上(含 75 分);考查课成绩必须及格以上(含及格);课程内容和学时有差异的(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 10%),必须经现任教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形势政策课和公益劳动课不允许免修。

(二)选修:学生学有余力,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但一般一学期课程总计不得超过四门;

第二十八条 选免修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生效。

(二)选、免修课程确定后,由二级学院向任课教师、学生及有关单位发放通知。

第五节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三)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外省、市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我校,须经转出学校许可,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核同意后,并发函与省教育厅联系;我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行学校文)审查批准;

(四)各类转学只能在所有审批手续完备后方能办理;

(五)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盖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一份。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生个性发展和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要求,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校制订转专业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转出、转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 人申请,转出、转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批,可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的受理时间,定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12月1日~10日和第二学期的6月1日~10日,其它时间无特殊情况不予受理。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 6 周)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 6 周)的;

(三)因创业等个人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当年应缴费用不予退还。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休学期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但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

(一)以学期为单位,学生第一次必修课有 15 学分及以上未获得者的,学校对学生进行警示。经警示后,学生一学期必修课有 22 学分及以上未获得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期限根据休学、 保留学籍原因确定,因病、因事等原因为二个月内,应征入伍原因为退役后两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开学二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其它有效途径通知本人。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按实际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计。3 次迟到或早退,计旷课一节。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考勤由任课教师和学生两方面同时进行。任课教师上课点名,教师将考勤情况定时汇总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负责统计;学生班长记录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定期以班级为单位将考勤结果汇总至二级学院。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规定的其他活动),应事先办请假手续,具体办法参照《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请假管理规定》实施。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二年内,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补考、重修的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二年的,学校不再受理学生申请。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需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以学生组织的名义违规组织或参加聚餐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 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不准举行。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违纪处理

第一节 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评定奖学金,每学年组织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由二级学院组织申报,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或团委复审后发文。

第二节 违纪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程序要合法。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犯错误的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可酌情从轻处理。原则上安排二级学院每学期两次(期中、期末)汇总处理,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做好各级预警谈话,并有相应记录留档(参照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论文、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及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一)情节一般,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处罚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

(一)作案价值在五百元及以下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五百元以上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不论遂否,可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结伙作案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案发后能及时悔改,并主动交待或揭露问题者,可以降级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持械打人者:给予从重处分。

第七十条 威胁、恐吓他人、干扰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侮辱、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片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不够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酗酒者的处分: 禁止学生以任何理由在校内外酗酒,对酗酒者和酒后肇事、扰乱正常的学校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微,但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校内或其它公共场所,有哄闹或打、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因抽烟、烧火等引起火警者;

(三)在寝室内饲养宠物、私拉乱接电源、私用违禁电器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并造成较坏影响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六)违反课堂纪律、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

(七)在校内外参与吸毒者;

(八)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或参与校外非法宗教集会;

(九)未按学校规定进出校园,有私翻围墙等不文明行为;

(十)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发布不当言论者;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十二)其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工作作风、有损社会公德者。

第七十六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 10 课时而少于 20 课时的, 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到 20 课时而少于 30 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到 30 课时而少于 45 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到 45 课时而少于 60 课时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两周或累计旷课 60 课时者,按放弃学籍和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十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核规定(包括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阳光长跑),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考核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作弊行为严重,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 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处于处分期内又受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八十条 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节 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程序与学生申诉办法

第八十一条 学生处分的办事程序:

(一)二级学院会同有关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并提供材料;涉及人身伤害、群体性、火灾等校园安全事件,由安全保卫部牵头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会同有关班主任和相关部门(学工部、安全保卫部等),根据学校条例讨论决定。 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报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拟发文。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复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送校办公室发文。

(四)同一违纪事件,学生涉及到两个二级学院以上,由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牵头与相关学院协商提出处理意见。依照第(二)、(三)条办法拟发文。

(五)二级学院把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公示。二级学院把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交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存档。毕业时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在处分职权范围内公布处分结果,并由二级学院或班主任在一周内通知学生家长。

(七)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教务处向省教育厅报备。

(八)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受处分的学生可以于处分期满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解除处分,二级学院和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根据该生处分期内的表现情况研究是否予以解除,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由原处分发文部门发文解除,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一式两份)备案和归档。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生签名和签字日期。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及纪检监察室、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安全保卫部、教务处、办公室、团委、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纪检监察室常设办公室,负责接待学生日常申诉事宜。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作出决定。

第八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十八条 因违纪问题被予以开除学籍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应在 2 天内办好离校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保卫部门强制劝离。

第八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新的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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