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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科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2016-08-10 17:02:05访问次数:1972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浙教财字[176]号),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国家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

第九条 学院在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拨款后及时地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附件: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