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台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6-08-10 17:02:04访问次数:19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浙教财字[175]号),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九条 学院在收到专项拨款后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