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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6-08-10 17:01:04访问次数:18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收的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并把审核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确定本年度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

第六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认定工作。学生代表一般占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第八条  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第九条 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第十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表格,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填写《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台州科技职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班学生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评议结果,报系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 系办公室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推荐名单,对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在同班主任协商后,再确定审核结果。一般情况下,系确定的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要少于系学生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四条 系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系办公室在接到书面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系办公室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每年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及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建立、健全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附件:1.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2.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