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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2016-08-10 17:01:00访问次数:1962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落实学校关于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根据经济来源情况,资助对象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两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者。

3)父母亲因身体或下岗等原因,都无固定收入者。

4)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水灾、严重疾病等)损失惨重者。

5)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者。

6)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而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又无改观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者。

2)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年收入在2500元以下者。

3)家庭处于贫困落后的地区,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

4)家庭因上学人数多、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较重者。

二、资助方式

1.助学贷款: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介绍人推荐向指定银行申请贷款。

2.临时资助:本人或家庭因突遭不幸而给生活带来特殊困难的学生,可提出临时申请,学校视困难程度给予100500元的临时资助。

3.减免学费:对取得国家、省级奖学金的学生按规定减免学费。

4.社会资助:对我校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团体、个人,按资助者的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原则上在特困学生中确定,品学兼优者优先。

5.勤工助学:学校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三、资助程序

1.学生处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了解和掌握学生的经济生活状况,并对申请贷款或资助的学生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确定各班级的对象和资助方式,建立好困难学生档案。

2.需要资助的学生,一般应持当地政府(乡镇、街道)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填写《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经班主任认定后,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3.学生处对各班上报的申请资助对象进行全面审核,最后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额度,报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资助管理

1.各班在实施管理资助的过程中,要对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教育,开展诚信教育,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成才的信心和决心。

2.对接受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处每学年要进行品学表现跟踪调查,组织受助学生填写《品学情况反馈表》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处备案。

3.确定资助对象时,原则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

4.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纪处分学生,当年不得享受第234类资助方式的资助。

5.除校发生活补贴外,当年获得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累计在2000元以上者,一般不列入社会资助的推荐对象。

6.因家庭经济好转等原因已脱贫的学生,不再享受各类资助。

7.学生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发补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资助款只能用于交学费、购买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不能用于高消费,如有发现,学校有权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

9.学生处将有关资助款及时发放到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五、资助经费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学生上缴学费的提取。

2.各类社会单位、团体、个人的赞助经费。

3.其他自筹经费。

六.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