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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2021】47号师范类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1-12-31 09:59:00访问次数:714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 

                                                                      教务处〔2021〕47号

  关于印发师范类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相关部门:

现将《师范类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

                                                                            2021年12月31日


  师范类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师范类专业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科学评价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课程教学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的依据,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师范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和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三个方面内容。

第三条 评价工作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为根本依据,以《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教师厅〔2021〕2号)、《教师专业标准》(教师〔2012〕1号)、《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教师〔2011〕6号)及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为技术依据,以学校教师发展目标定位、服务面向定位和培养目标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二章  组织分工

 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主任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师范类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主办师范类专业的二级学院负责对各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主办师范类专业的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实际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条 评价依据

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条 评价对象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进行评价;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进行评价。

条 评价内容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与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定位、学生职业期望、家长期望、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毕业五年左右学生发展需求、专业办学特色等的吻合度。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内容包括: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度及其与毕业生职业发展需求、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等的吻合度。

条 评价主体

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的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校院两级督导、专业主任、专业教师、学生、毕业生、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教育行政 部门、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条 评价责任人

主办师范类专业的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主任负责组织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评价方法

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和评议等来收集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合理性的相关数据。针对不同评价形式得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计分析后,整理出统一意见和建议,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

第十条 评价周期

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周期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周期原则上一致,每三年开展一次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工作,评价时间与当年修订专业培养方案的时间同步。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缩短合理性评价的周期,或根据需要在每3年的评价周期内增补评价次数。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和专业实际,确定合理的评价方法,开展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合理性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后,提交二级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专业层面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合理性评价结果,可用来调整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毕业要求,是专业培养目标修订和课程教学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学校每三年组织一次专业培养目标修订工作,从而形成“三年一次大修订、一年一次小调整”的专业培养目标修订制度。

第四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

第十六条 评价对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针对专业的课程体系。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内容包括: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及其总体合理性等。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专业主任、课程负责人、辅导员、毕业生、学院教学督导、同行专家、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九条 专业主任是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直接责任人。二级学院成立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评价小组主要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专业主任、课程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辅导员、毕业生、校外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定性评价为分别向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本校专业教师发放调查问卷和访谈的形式,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定量评价可依据观测和收集数据来进行评价,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的有关课程体系评 价的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周期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时间可与当年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时间同步,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缩短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周期,或根据需要在每三年的评价周期内增补评价次数。

第二十条 评价程序

专业主任组织收集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情况数据,确定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二级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专业层面负责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运用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是专业培养目标能否达到预期质量标准的基础保障和依据,也是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原则上每年微调一次课程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各专业在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档,包括评价实施办法、评价过程性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二级学院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保存六年。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