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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2016-08-09 11:45:03访问次数:4889

一、印章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台州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含钢印)、“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院长公务名章以及各部门公章、专用章。

二、印章的管理

1、印章的刻制

学院党委、行政公章刻制须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并按法定程序到指定单位刻制;各部门公章及因工作需要刻制专用章,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到指定单位刻制。

2、印章的规格

印章规格一般为:圆形,党委印章中间为镰刀斧头,行政印章中间为五星;外环机构法定名称。印章直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印章的启用

印章正式启用前,需在党政办公室留存印鉴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4、印章的停用

有关部门如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印章保管人应在领用新印章时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以旧换新。收回的印章,区别情况予以上交或存档。
   5、印章的保管

党政办公室文书负责院级印章、党政办印章的保管;中国共产党台州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院纪检办专人保管;各部门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专管,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印章管理人员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代存代管。

6、印章的使用要求

印章必须由保管人按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亲自用印(保管人临时外出可委托部门负责人用印)。使用学院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学院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要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学院办公室。用印前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应端正清晰,加盖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时间的中上方,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1、钢印

仅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等)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2、中国共产党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1)以院党委名义制发的各种公文、函件。

(2)各类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材料。

(3)经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审批签字的其他材料。

3、中国共产党台州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1)以院纪委名义寄发的各种公文、函件。

(2)向上级报送的各项材料。

(3)院纪委书记签发的其他材料。

4、台州科技职业学院

(1)以学院行政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

(2)学院名义发放的各类证书、证件、请柬、奖状。

(3)院级合同或协议书。

(4)向上级报送的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

(5)荣誉、客座、兼职教授的聘书。

(6)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职称申请表、出国审批表、基建报表。

(7)其他公文。

5、院长公务名章

用于毕业证书、聘书和以院长名义发布的行政人事任免公文,以院长名义签发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书等。

6、学院党政办公室

用于以学院党政办公室名义上报、平送或下发的各类公文、函件。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1、院级印章

(1)以学院名义制发的各种公文,由主办部门拟稿(必要时有关单位会签),党政办审核,院领导签发,党政办公室文书进行发文登记后用印。

(2)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必须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造表,经主管院领导签署后由专人带同人员名册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3)各有关部门开办的短期培训班的证书,不盖院级印章。

(4)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各种申报材料、职称(务)申报表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该职能部门派专人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5)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等,由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或主管院领导审签后用印。

(6)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用印。

(7)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由人事处审核,经院领导同意后用印。

(8)机动车辆年审、减免公路使用税等,由财务处审核后用印。

(9)开具介绍信或证明信,凭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用印。

(10)学生证明材料需加盖学院公章,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集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用印。

(11)其他特殊情况,须院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用印。

2、以院纪委名义寄发的各种公文,由院纪检办拟稿,院纪委书记签发,院纪检办进行发文登记后用印。

3、各部门印章

各部门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使用本部门印章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