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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6-08-11 16:35:04访问次数:2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校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目标,促进校级课题研究项目(简称校级课题)向实效化转变,明确目标定位及管理评价体系,保证校级课题有序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课题类别: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教育管理与教学研究类研究课题。

第三条 科研与督导处是校级课题管理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项目过程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结题鉴定、成果推广及归档等工作。二级学院及其他部门有责任按要求做好本学院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四条 校级课题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校级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校级课题。 校级课题申请书须逐项具体填写,列出合理的经费预算计划、项目成员的分工、项目投入产出情况,成果转化项目还要列出所需聘用的相关人员及所需费用等,作为项目评审、监管及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校级课题由各二级学院或各所在部门具体负责初审预立项,科研与督导处复审、立项,报学校备案、发文。

第六条 对与企业、其它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要充分体现本校的合理利益以及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要求。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同一年度内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校级项目,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提前完成研究任务的,可提前递交申请结题材料,但必须在立项半年之后。一年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可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再申请延期),如延期超过一年,则该课题自动作废。


第三章 项目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具体负责校级课题日常管理,科研与督导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校级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经费使用等。项目负责人如需变更,须由项目原负责人提出正式书面报告,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意见,报科研与督导处审批。

第十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如须对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时间进行变更,或主动终止实施计划,项目负责人须履行报告、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为确保校级课题按期、高质完成,科研与督导处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校级课题进行检查、提醒、督促。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和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校级课题结题要求:申请结题的课题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等)要求在校级《学报》及其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对策性研究课题由课题应用部门负责人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再由校级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加盖学校公章后,方可申请结题。

第十三条  校级课题结题方式:校级课题的结题由各二级学院或所在部门负责初审,科研与督导处负责复审、结题,最后报学校备案、发文。结题报告应写清该课题在学术上的创新和突破,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社会效益、存在问题及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结题时应将结题申请书、发表论文复印件或研究报告及电子稿(本校学报发表除外)一并交科研与督导处。

第十四条  建立校级课题档案,有课题申报表、课题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文件、课题成果材料等。

第十五条  校级课题经费使用:校级课题资助经费每项1000元,课题完成结题发文之后,课题负责人根据本校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研与督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