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突出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形成一套既规范、科学,又便于操作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有利于引导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与研究,积极投身课程建设与专业建设,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从而推动学校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为此,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高教[2007]33号)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1]16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编从事全日制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7月份,考核时间范围为上一年7月至当年6月。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坚持重在激励原则。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将由学校职能部门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优、岗位聘任、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学业绩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与督导的校领导、科研与督导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分管科研与督导的校领导任组长。科研与督导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科研与督导处。
第六条 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高教[2007]33号)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1]169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与办法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3个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0.35、0.4、0.25。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和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生竞赛、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的工作量,具体计算方法见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
1.专任教师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学期课时总和为教师教学工作量。
2.专任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或班主任的,二级指标(课时数S1。1)每学年另加6分。
3.全职从事管理岗位又担任教学任务的“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指标得分为实际教学工作量得分+行政工作量折算得分,行政工作量折算得分标准为:校领导、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为85分,中层副职(含主任助理)和其它一般人员为75分。(“双肩挑”教师的名单由人事处提供)
第九条 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等方面的学生评教、教师评教及指导学生获奖情况、获得优秀教师称号方面的奖惩情况等四部分组成。
1.学生评教
每学期期末进行,对教师任教的所有班级所有课程均进行学生评教。
进行学生评教的课程为独立设课的全日制班级课程;临时安排的讲座、成教函授等只计算教学工作量,不进行学生评教。
每学期各班各门课程的学生评教平均分为教师该学期的学生评教分值,学年中二个学期的平均值为该教师该学年的学生评教分值。
全年(学年)无教学任务的教师,不进行学生评教,学生评教分值为零分;学年中,一学期担任教学任务,另一学期无教学任务的,只评教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期,以此学期的评教分值作为教师学年评教分值。
2.教师评教
教师评教从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态度、教师专业水平、教师听课评价、实验室建设、教学过程(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课堂纪律管理、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等)、参加教研室活动状况等方面进行考核,教师评教由各二级学院进行。
教师评教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6月中下旬。评定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A、B、C、D、E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人数依各二级学院当年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人数的比例进行,其中A级比例不得超过20%,A级和B级比例不得超过60%,其它等级按学校制定的标准据实考核,具体比例不作硬性规定。
3.加分项目
加分项目包括教师指导学生获奖和获得优秀教师称号两项。
第十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含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成果等。本指标的二级指标中,除教研、教改活动指标外,其它二级指标的得分,副高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分别按1、1.2、1.4的系数计入总分;教师职称以考核学年年末(6月底)的职称为准。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参加对象为我校在编从事全日制教学的教师,全体专任教师、担任教学任务的“双肩挑”教师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学年无教学任务的“双肩挑”教师,可不进行考核,在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中标出:××学年无教学任务,未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和E(不合格)五个等级,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其中A级的比例不超过20%,A级和B级比例不得超过60%,其它等级人数根据考核实际结果确定。
A级: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为名列学校前20%者,在评价年(学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三方面中至少在一方面表现突出,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优秀;未出现教学事故。或在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及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经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可直接进入A级。
B级: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名列学校前60%者,在评价年(学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三方面中至少在一方面表现突出,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良好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
C级: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名列学校第60%以后、且未出现教学事故者。
D级:出现严重教学事故1次,或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为40分及以下者,定为D;
E级: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承担学校、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及以上,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者,或被认定出现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使用
1.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每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各等级教师名单。
2.晋升高一级职称,近三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必须C级及以上。
3.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必须有一年为A级;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级及以上;
4.近五年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申报高一级职称。
5.在最近三年(学年)中,其中二年(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级者,或最近一年(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级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6.最近一年(学年)教师未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7.作为学校各类教学奖励的依据,在省级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中,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级;推荐为市级优秀教师的,最近一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为A;学校年度考核时,专任教师评选优秀者,最近一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为A或B。
8.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D和E者,由学校人事部门向其本人发出整改通知书。
9.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当年为E者,下一年度职称降低一级聘用。降低一级聘用者,在下一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C及以上者,恢复其原有教师职称。
10.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连续两学年为E者,停止其授课资格。被停止授课资格的教师应通过学习进修等途径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进修学习费用由教师自负),待教学能力和水平提高后,向学校提出恢复授课资格的申请,最后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附则
第十四条 全职外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学年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内容由科研与督导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分值 | 量化分值计算办法 | 备注 |
教学工作量S1 (权重0.35) | 课时数 S1.1 | 最高 140分 | 1.每5课时计1分。 2.课时数根据《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训实习、课程标准编写、毕业指导、第二课堂、社会服务、专题讲座、监考等项目。 | 以表格形式,教师本人自评,教研室和二级学院审核,并汇总至教务处,教务处复审 |
教学效果S2(权重0.4) | 学生评教S2.1 | 70分 | 1.每学期各班各门课程的学生评教平均分为教师该学期的学生评教分值,学年中二个学期的平均值为该教师该学年的学生评教分值。 2.学生评教项目、分值及相关事项见第九条。 3.本指标S2。1分值=学生评教分值(百分制)*70%。 | 科研与督导处组织测评 |
教师评教S2.2 | 30分 | 1.各二级学院组织评教。 2.分A、B、C、D、E五个等级,从高分到低分排序。A级不超过本学院参加考核人数(含“双肩挑”教师)的20%,A级和B级不得超过60%。 3.本指标S2.2分值:A、B、C、D、E分别为27、24、21、18、12。 | 各二级学院评定、提供 | |
指导学生获奖、 获得优秀教师 称号S2.3 | 此指标为加分项目,个人最高分40分 | 各二级学院提供学生获奖情况,教务处确定加分分值;各二级学院具体分配至各位指导老师。加分项目和分值为: 1.教师直接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市级各种(一类)比赛,获团体一等奖或个人第一名、二等奖或个人第二名、三等奖或个人第三名,分别加分40、30、20分。 2.教师直接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省级各种(一类)比赛,获团体一等奖或个人第一名、二等奖或个人第二名、三等奖或个人第三名,分别加分80、60、40分;个人第4~10名,分别加分35、30、25、20、15、10、5分。 3.教师直接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级各种(一类)比赛,获团体一等奖或个人第一名、二等奖或个人第二名、三等奖或个人第三名,分别加分160、120、80分;个人第4~10名,分别加分70、60、50、40、30、20、10分。(指导学生参加各级二类比赛的计分办法见表后说明2) 4.省教育厅毕业设计抽查时,以专业为单位,获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加分100、80、60分。 5.全校一年级学生大学英语考级一次通过率达50%,加120分;通过率达50%之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再加5分。 6.全校一年级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一级一次通过率达95%,加12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再加5分。 7.以专业为单位,指导毕业生职业资格通过率达90%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5分。个别职业资格系全国、全省统考的,通过率虽未达到90%,但通过率明显高于全市、全省平均水平的,酌情给予加分。 8.其它各类指导学生获奖的,由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商定,酌情加分。 9.上一年获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省级得分 1 5分;市级得10分;市直部门、校级得5分。 | 第1~8项各二级学院提供,教务处汇总审核; 第9项组织人事处提供 |
教学研究与改革S3 (权重0.25) | 专业建设S3.1 | 个人 最高 120分 | 1.列入并完成各级重点专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分400、200、150分;按建设年限,总分平均分解至建设期间的各个年份。 2.列入并完成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结题年份加100分。 | 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副高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分别按1、1.2、1.4的系数计入总分 |
课程建设 S3.2 | 1.列入并完成各级精品课程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加分120、90、60、30分;按建设年限,总分平均分解至建设期间的各个年份。 2.列入并完成校级重点课程建设、一般课程建设,结题年份每项分别加30、20分。 | |||
教材及著作建设 S3.3 | 1.正式出版国家规划教材、省级重点教材、一般教材、自编教材(学校教材管理部门认定),每部加120、80、50、20分。 2. 正式出版专著、编著、译著、一般读物,每部加120、80、60、30分。 3.主编、副主编、编者(含专著、编著、译著、一般读物作者)分值分配详见表后说明3。 | |||
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 S3.4 | 1.列入并完成各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实训基地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分300、200、100分;按建设年限,总分平均分解至建设期间的各个年份。 2.完成校级重点实验室、一般实验室建设,结题年份每项分别加50、20分。 | |||
教改与科研项目 S3.5 | 1.列入并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教改项目,每项分别加120、60、30分。 2.列入并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市直级科研项目,结题年份每项分别加120、90、60、30分。 3.重点课题另加50%分值;优秀结题的,结题年份另加50%分值。 4.列入校级教改与科研项目,结题年份每项加20分。 5. 横向课题视作市直级。 6. 省、市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结题年份分别按市厅级、市直级课题分值的80%加给指导师。 7.课题组内各人员加分分值内由主持人确定。 8.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分别加100、50、20、20分。 | 二级学院报科研与督导处审核,副高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分别按1、1.2、1.4的系数计入总分 | ||
教学与科研论文 S3.6 | 1.根据本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细则》中的论文分类,发表在权威级、一级、二级A、二级B、省级、地市级期刊上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分别加120、60、40、30、20、10分。 2.报纸文章、文艺作品等档次认定,参照论文发表标准及学校《科研奖励办法》要求。发表在省级、地市级刊物上的报纸文章、文艺作品(包括书法、绘画作品)每篇(幅)分别加20、10分;发表在省级、地市级刊物上的诗歌达到或超过30行的分别加20、10分,不足30行的分别加10、5分。 3.权威级、一级期刊分别取前五名、前三名作者,二级(A、B)、省级、地市级期刊取第一名作者;各作者得分值见表后说明5。 4.人文社科类论文字数不足3000字,自然科学类论文字数不足2000字,加分减半。 5. 未在正刊发表的论文加分减半;在经权威部门认定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加分。通讯作者根据排名给分。 | |||
教研与科研获奖 S3.7 | 1.成果奖得分为: (1)国家级:一等奖:30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00分。 (2)省部级:一等奖120分,二等奖90分;三等奖60分。 (3)市厅级:一等奖90分,二等奖60分;三等奖30分。 (4)市直级:一等奖6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 (5)校级: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2.论文、文艺作品奖得分为:同档次成果奖的50%。 3.成果获奖要求见表后说明4。 4.每位获奖人员具体分值依人员排序而定,详见表后说明5。 5.同一项目或论文在同一年(学年)既发表,又获奖,重复加分。 | |||
教研、教改活动 S3.8 | 20分 | 1.二级学院及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教改活动,教师(含专任教师和“双肩挑”教师)因私少参加1次扣2分,因公少参加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二级学院及教研室应通知相关行政兼课教师参加教研、教改活动。 3.参加教研、教改活动以原始签到为准。 | 各二级学院、各教研室 |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说明
1.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三个一级指标及属下的12个二级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S=S1×0.35+S2×0.4+S3×0.2= S1.1×0.40+( S2.1+ S2.2+ S2.3) ×0.4+[( S3.1+ S3.2+ S3.3 +S3.4 +S3.5+S3.6 +S3.7) ×K+ S3.8] ×0.25,其中: S1.1最高值为140,S2.3最高值为40,S3.1+ S3.2+ S3.3 +S3.4 +S3.5+S3.6 +S3.7最高值为120,副高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的K值分别为1、1.2、1.4。
2.教师直接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各级二类比赛获奖,按同级一类奖励标准的50%计分。
3.教师编写教材,主编、副主编、编者分值分配具体为:
(1)仅有主编的书籍,主编工作量为100%;
(2)有主编和副主编的,主编工作量为70%,副主编工作量为30%;
(3)如有多个主编、副主编,仅计算前二名主编和前三名副主编的工作量,前二名主编(或副主编)分值比为6:4,前三名副主编分值比为5:3:2;参编者每万字(四舍五入)计算1分。
4.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教改与科研项目、教研与科研获奖等均正式文件为准,所有教学与科研成果均标出成果单位为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项(包括论文、文艺作品等)由各级各类学会、研究会、协会颁发的,分值减半;杂志社等组织的评奖不加分。专利、软件著作须获国家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和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5.一项教学、科研获奖项目或论文等,若有多人参与,各人员分值(根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意见)依据下表进行分配:
排序 | 排名一 | 排名二 | 排名三 | 排名四 | 排名五 | 排名六 | 排名七 | 排名八 |
排名加权系数 | 1.00 | |||||||
0.80 | 0.20 | |||||||
0.75 | 0.15 | 0.10 | ||||||
0.70 | 0.15 | 0.10 | 0.05 | |||||
0.65 | 0.15 | 0.10 | 0.05 | 0.05 | ||||
0.60 | 0.15 | 0.10 | 0.05 | 0.05 | 0.05 | |||
0.55 | 0.15 | 0.10 | 0.05 | 0.05 | 0.05 | 0.05 | ||
0.5 | 0.15 | 0.10 | 0.05 | 0.05 | 0.05 | 0.05 | 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