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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7-05 10:36:00访问次数:2053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拓宽就业领域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要求,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重点在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产业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就业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把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中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并由当地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台州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其工资低于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每年可给予个人1500元以上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毕业3年内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到台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所在地县(市、区)无个人房产且租住商品住房的,给予每月300元以上的租房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各级政府要划出一定比例的人才专项房专门用于安排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租住。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补助和租房补助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劳动保障、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岗位工作。对毕业年度内台州籍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农村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可给予个人300元/月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继续推进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按照全市每个村和社区配备一名高校毕业生的要求,做好相应的补缺增员工作。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制定出台的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在岗和离岗3年内的大学生“村官”都可同等享受。

(四)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二、大力扶持自主创业,鼓励多种形式就业

(五)扩大创业扶持政策惠及面。把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全市促进创业工作体系,将已实施的鼓励创业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惠及所有在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六)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税收减免等政策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和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个人每年48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积极推广和完善无障碍式小额担保直通车贷款业务,对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农业创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3年内按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2.5万元补助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农发资金解决。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对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所需要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扎实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服务。在台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台大专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设立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搭建实践平台。对引进创业实训模拟公司项目并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可给予实训平台设备投入6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有创业意愿的台州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由当地政府给予每人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在台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台创业或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就业地政府给予其培训费用60%的补贴。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八)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创建创业园区,为进园创业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提高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对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0.6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上述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九)支持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免费服务3年,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较稳定灵活就业3年内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或以其他方式创业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就业能力

(十)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各高校、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提高就业能力。对在台高校学生或台州籍在外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在台州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当地政府按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台州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十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对每年提供20个以上见习岗位,且留用人数占见习人数20%以上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建见习基地。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公共服务窗口作为见习岗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以上给予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其正常费用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切实加大就业援助服务,努力推进充分就业

(十二)深化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市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大力加强在台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三)优化就业服务。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创新就业服务模式,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进校园、就业见习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网络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级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为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回原籍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

(十四)强化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将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移交原籍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回原籍未就业的,由当地政府托底安置。

(十五)保障就业权益。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我市办理落户手续。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全面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等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保障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县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将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的约束性考核指标。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政发〔2009〕3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