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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课 制 度

2017-04-14 11:02:05访问次数:4489

      

为了充分发挥听课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规范听课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听课是对教学的实际观察。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可增强了解,可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各级教学管理干部深入课堂听课,可检查教学情况,获得第一手资料,作为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各级管理人员听课,可感知教学条件实际状况,便于直接为教学服务。

二、各类听课人员应把听课视为自己的工作职责,任课教师应把被听课视为应尽义务。要形成一种欢迎他人听课,勇于把自己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公开的风气。

三、每学期各类听课人员均应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具体为:

1、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不低于5节;其中主管教学、督导副校长,教务处长、副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不低于10节。

2、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不低于5节。

3、各系(教研室)应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体听课评议。

四、每学期末,教师把听课记录本交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负责考核;其它各类人员把听课记录本交督导处,由督导处负责考核。

五、各系(教研室)每学期应将集体听课的组织、安排、计划实施、听课评议的材料在学期末交二级学院,系(教研室)集体听课情况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核。

六、各类人员听课任务完成情况,各系(教研室)集体听课的组织、完成情况,列入个人和部门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听课应是教学计划规定并列入课程表的、面向学生讲授的课程(含公开教学课)。听取各种学术报告、传达会议精神以及面向教师试讲等,不能作为完成听课定额。

八、听课人员应事先了解被听课人员的授课时间、地点和内容,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听课后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评价课堂教学效果,并详细、完整地填写教师听课记录本中所规定的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考核时不计为听课时数。提倡听课人直接和被听课人交换意见,被听课人应热忱欢迎听课人提意见。

九、《教师听课记录本》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每学期末,各二级学院应将教师听课情况作出小结报教务处,教务处以一定形式将教师听课情况通报全校;督导处以一定形式将教师以外的各类人员听课情况通报全校。

十、学校其它各部门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听课活动,以便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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