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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7-04-14 10:54:03访问次数:2302

实训(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训(实验)室(以下均简称实训室)是实训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保障条件。为了保证实训教学的正常进行,规范实训室仪器设备、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训仪器设备、物品采购

1、大型设备、贵重物品采购。由二级学院和系(教研室)提出,教务处根据学校资金、场地、轻重缓急等因素综合审核,学校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一般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采购程序为:二级学院和系(教研室)提出具体名称、规格、数量等,由设备管理处通过政府招标采购。

2、易耗品、零星用品采购。根据实训需要,任课教师或系(教研室)提出,填报购物单,系审核,分管校长批准,由后勤处购买。

3、仪器设备质量要求。采购的仪器设备和物品,应保证价格合理,质量规格合乎标准,能正常开展实训教学。

4、验收与建账要求。购进仪器设备后,有关实训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应及时验收,如出现发票与实物不符,应及时与采购部门联系,并向有关领导汇报。验收无误后,应及时登记造册,保管好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相关资料。

二、实训室场所、仪器设备、物品的常规管理

1、各实训室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保证仪器设备能正常使用。

2、各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将仪器设备、物品分门别类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摆放整齐,学期结束前做好清查汇总工作,并报设备管理处。

3、各实训室管理人员对不配套或利用率不高或剩余的仪器设备、物品要及时提出,由设备管理处调配处理。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物品,要及时提出进行修理,或建议报废,不能影响实训工作。

4、凡学生实训使用完毕的仪器、设备、物品,指导教师应督促学生擦试干净,实训室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

5、各实训室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应注意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各项仪器设备,一般不得随意拆改。对仪器设备简单故障,管理人员应学会修理,不能修理的,应及时报设备管理处,由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修理。

6、任课教师领用光盘、挂图、录像带、磁盘等,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把原件交回实训室,以便周转,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7、实训室管理人员应保持实训室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注意水、电的安全、节约使用,实训仪器设备不使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及时关好门窗,注意财物安全。

8、任课教师、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做好实训室、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并督促学生做好相关登记。

三、实训仪器设备借用、租用

1、实训室及实训仪器设备物品,只用于学校的实训教学和科研,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管理人员无权擅自外借。否则,造成实训仪器设备、物品的损坏、损耗、丢失的,由责任人担负相关经济责任。

2、所有借用均需先填写借用条据,借用到期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催还。

3、二级学院内仪器设备借用,由二级学院领导协调批准;校内其它部门借用,由教务处协调批准;校外借用,由分管校长批准。

四、实训仪器设备、物品报损、报废和丢损赔偿。

1、使用年久确已丧失功能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性等原因造成损毁的仪器设备和物品,由管理人员申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报损手续,注销账卡。

2、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但被损坏设备经修复达到原有使用性能的,由责任人赔偿维修费;若确定为报废者,原则上由责任人按整件现行市场价赔偿,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责任事故主要指:

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2)私自外借仪器设备、物品,造成损坏、损耗;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物品失去使用价值或浪费的;

4)不遵守实训室规章制度,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物品的损坏、损耗、消耗。

3、因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失职造成仪器设备、物品丢失的或擅自赠送公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负担赔偿相应经济责任。

五、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因实训实验需要,我校各实训室存有一定的化学危险物品,为确保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杜绝、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特订如下规定:

1、化学危险物品保管地点及责任人

我校化学危险物品主要为剧毒、易燃、易爆等物品,剧毒品主要有氰化钾、氰化纳等,保管地点为植保室,保管责任人为植保室管理员;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有金属钾、钠、磷、二硫化碳等,保管地点为化学实验室,保管责任人为化学实验室管理员。学校保卫处作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2、化学危险物品领用手续

剧毒、易燃、易爆等物品只能用于规定的实验实习项目(如植保课、化学课等),任课教师领用时要精确核算用量,并填写领料单一式两份,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保管责任人凭单发药。

3、任课教师职责

任课老师对剧毒、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耗费及剩余数量要作好记录(包括毒瓶),及时做好交接手续,药品不得以任何借口留放公共场所。如未及时归还而酿成事故的,由领用者负责,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实验实训前,任课教师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实验实训中,学生使用剧毒药品(氰化钾、氰化钠等)或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时,任课教师要规范组织,任课老师不得离开现场,有关实验员必须在场指导。

    4、毒瓶借用及使用

    学生野外采集昆虫标本,课外诱蛾,病虫测报小组等确需用毒瓶时,任课老师办理借用手续,主管系领导审批。

    野外采集昆虫标本,通常四人一组,指定组长负责,出发前借用,当天下午430分前送回实验室办理交接手续。诱蛾灯使用毒瓶,任课教师指定责任心强两名同学负责,每天下午430分前向有关实验室借出,次日上午8小时左右归还,办理好交接手续。如在规定时间未及时归还,保管责任人应立即与任课教师联系,并上报分管二级学院领导。接到报告后,任课教师、二级学院领导应及时寻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安全使用防护措施

1)设专用保管柜和专用贮藏室。为预防失窃和散落,剧毒药品应设专用保管柜,易燃、易爆物品应设专用贮藏室。

2)按国家标准安装病虫测报灯。

3)毒瓶专人保管。学生野外采集昆虫标本,课外诱蛾,病虫测报小组等确需用毒瓶时,指定具体学生为保管人。

4)规范严格化学危险物品交接制度。化学危险物品和毒瓶在领用、使用、归还等环节,均须进行登记交接。

六、说明

1、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