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纪律规定
为了严肃考场秩序,杜绝考试作弊现象,以利于正确地检查和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培养学生优良的道德品质,经研究决定,对考场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班的考场和学生考试的座号,均在考试前半小时公布。
二、每个学生不得随身携带课本、作业簿、笔记等进入考场,考前要接受监考老师的检查。
三、考试中,如发现有违背第二条规定的,监考老师有权终止该生的考试。
四、如发现有考场违纪或作弊的,按《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五、因考试作弊不及格的学生,毕业前须申请通过,才能参加一次补考。
六、其它形式扰乱考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七、监考老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考时,不准看报看书等,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对于不严守职责的监考老师,要追究责任。
八、考试结束时,监考老师必须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及时送交教务处或有关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