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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规 程

2017-04-14 10:49:01访问次数:2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状况,同时检测教与学两个方面综合效果的重要方法,也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检查各二级学院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汇总各二级学院成绩。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二级学院院长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二级学院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二级学院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二级学院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组织补考等。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要进行考核的课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七条  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一般可选择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或论文等方式。

第八条  提倡分二级学院、分系(教研室)、分专业建立试卷(题)库,凡已立项建设试卷库的课程,原则采用试卷库试卷考试。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系(教研室)集体出卷,考试命题必须严格执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列出命题计划表,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做到设计思路清晰,有合理的深度和广度,有综合性和提高性的题目,并按90分钟的时间确定题量,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评分标准并有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命题完成后,必须经过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审核表见附表)。

第九条  试卷制作必须文字规范,图案工整、清楚、准确,避免漏字漏题现象,并在规定时间上交。非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前两天领取试卷,统一安排考试课程试卷由考务人员在考前半小时分发给监考教师。教师领卷时必须同时领取试卷袋、考试座位表、考场记录表、考试答卷情况分析表等材料。

第十条  在试卷的命题、印制和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出现泄密情况按严重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十一  全校各专业均开设的公共课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确定,于考试前告之二级学院其他课程连同公共课由各二级学院按教务处分配教室安排组织考试

十二  各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日程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等)。经教务处审核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考试日程通知教师和学生。

十三 试场安排要合理,做到能使考生隔位就坐;每个试场一般配备两名(人数较多的考场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监考人员。

十四  试场的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按随机编号进行编排。每个考生座位左右至少间隔一个位置。

十五 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的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考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考前一天,各班教室应进行清场,即清理掉所有课桌内的物品和清洗掉课桌上的字迹。各二级学院组织对教室清场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室,应责成有关班级立即改进。在整个考试过程结束前,必须保持清场状态。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不得随身携带课本、作业本、笔记本、录音机、手机、对讲机、草稿纸等,凡属任课教师允许和要求使用的物品须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认真答卷,不得有交头接耳,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二十条  考生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者,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否则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30分钟后方能交卷。考生交卷后,应马上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在考试结束前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其提出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

1) 考试过程中,拿出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纸条等;

2) 有证据被认为是偷看、抄袭、对答案等;

3) 被确认在考场的桌子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 协同他人作弊;

5) 替他人考试或让人替考;

对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试卷、作弊工具或材料,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作弊情况等及时登记于《考场情况登记表》,并附上作弊工具或材料,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认定后交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拒绝收卷,该考生的该门考试作“旷考”论处。

                    第六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作好考试的监考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考场、班级、考试科目等,如若有误,马上与系、教务处联系处理。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督促学生按规定间隔对齐入座。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宣布《考场规则》。宣读后,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面对学生,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和交谈等;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规则意图的,应马上向其提出警告;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考试后立即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十)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并收回试卷,清点后到试卷领发室送交主考老师。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单位主考验收。监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有异常情况的还需当面向二级学院、教务处反映。

(十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规范教学秩序若干规定》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院巡考机构。

 (一)校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各二级学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责成系撤换,并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4.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

(二)开课单位主考机构

    各开课单位应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如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本次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学生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应于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同时打印纸质成绩单交学生所在系,系按专业、年级汇总;汇总后,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留存二级学院。任课教师阅卷后还应对试卷进行分析,按规定填报《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试卷分析表》。在登载或报送成绩前,任课(或阅卷)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或透露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任课老师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将试卷交系统一保管,要杜绝试卷遗失等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各二级学院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考试命题审查和试卷保存情况报教务处教学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状况,同时检测教与学两个方面综合效果的重要方法,也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检查各二级学院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汇总各二级学院成绩。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二级学院院长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二级学院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二级学院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二级学院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组织补考等。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要进行考核的课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七条  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一般可选择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或论文等方式。

第八条  提倡分二级学院、分系(教研室)、分专业建立试卷(题)库,凡已立项建设试卷库的课程,原则采用试卷库试卷考试。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系(教研室)集体出卷,考试命题必须严格执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列出命题计划表,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做到设计思路清晰,有合理的深度和广度,有综合性和提高性的题目,并按90分钟的时间确定题量,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评分标准并有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命题完成后,必须经过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审核表见附表)。

第九条  试卷制作必须文字规范,图案工整、清楚、准确,避免漏字漏题现象,并在规定时间上交。非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前两天领取试卷,统一安排考试课程试卷由考务人员在考前半小时分发给监考教师。教师领卷时必须同时领取试卷袋、考试座位表、考场记录表、考试答卷情况分析表等材料。

第十条  在试卷的命题、印制和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出现泄密情况按严重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十一  全校各专业均开设的公共课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确定,于考试前告之二级学院其他课程连同公共课由各二级学院按教务处分配教室安排组织考试

十二  各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日程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等)。经教务处审核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考试日程通知教师和学生。

十三 试场安排要合理,做到能使考生隔位就坐;每个试场一般配备两名(人数较多的考场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监考人员。

十四  试场的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按随机编号进行编排。每个考生座位左右至少间隔一个位置。

十五 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的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考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考前一天,各班教室应进行清场,即清理掉所有课桌内的物品和清洗掉课桌上的字迹。各二级学院组织对教室清场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室,应责成有关班级立即改进。在整个考试过程结束前,必须保持清场状态。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不得随身携带课本、作业本、笔记本、录音机、手机、对讲机、草稿纸等,凡属任课教师允许和要求使用的物品须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认真答卷,不得有交头接耳,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二十条  考生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者,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否则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30分钟后方能交卷。考生交卷后,应马上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在考试结束前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其提出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

1) 考试过程中,拿出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纸条等;

2) 有证据被认为是偷看、抄袭、对答案等;

3) 被确认在考场的桌子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 协同他人作弊;

5) 替他人考试或让人替考;

对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试卷、作弊工具或材料,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作弊情况等及时登记于《考场情况登记表》,并附上作弊工具或材料,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认定后交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拒绝收卷,该考生的该门考试作“旷考”论处。

                    第六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作好考试的监考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考场、班级、考试科目等,如若有误,马上与系、教务处联系处理。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督促学生按规定间隔对齐入座。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宣布《考场规则》。宣读后,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面对学生,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和交谈等;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规则意图的,应马上向其提出警告;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考试后立即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十)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并收回试卷,清点后到试卷领发室送交主考老师。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单位主考验收。监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有异常情况的还需当面向二级学院、教务处反映。

(十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规范教学秩序若干规定》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院巡考机构。

 (一)校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各二级学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责成系撤换,并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4.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

(二)开课单位主考机构

    各开课单位应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如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本次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学生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应于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同时打印纸质成绩单交学生所在系,系按专业、年级汇总;汇总后,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留存二级学院。任课教师阅卷后还应对试卷进行分析,按规定填报《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试卷分析表》。在登载或报送成绩前,任课(或阅卷)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或透露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任课老师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将试卷交系统一保管,要杜绝试卷遗失等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各二级学院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考试命题审查和试卷保存情况报教务处教学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状况,同时检测教与学两个方面综合效果的重要方法,也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检查各二级学院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汇总各二级学院成绩。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二级学院院长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二级学院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二级学院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二级学院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组织补考等。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要进行考核的课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七条  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一般可选择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或论文等方式。

第八条  提倡分二级学院、分系(教研室)、分专业建立试卷(题)库,凡已立项建设试卷库的课程,原则采用试卷库试卷考试。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系(教研室)集体出卷,考试命题必须严格执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列出命题计划表,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做到设计思路清晰,有合理的深度和广度,有综合性和提高性的题目,并按90分钟的时间确定题量,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评分标准并有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命题完成后,必须经过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审核表见附表)。

第九条  试卷制作必须文字规范,图案工整、清楚、准确,避免漏字漏题现象,并在规定时间上交。非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前两天领取试卷,统一安排考试课程试卷由考务人员在考前半小时分发给监考教师。教师领卷时必须同时领取试卷袋、考试座位表、考场记录表、考试答卷情况分析表等材料。

第十条  在试卷的命题、印制和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出现泄密情况按严重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十一  全校各专业均开设的公共课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确定,于考试前告之二级学院其他课程连同公共课由各二级学院按教务处分配教室安排组织考试

十二  各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日程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等)。经教务处审核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考试日程通知教师和学生。

十三 试场安排要合理,做到能使考生隔位就坐;每个试场一般配备两名(人数较多的考场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监考人员。

十四  试场的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按随机编号进行编排。每个考生座位左右至少间隔一个位置。

十五 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的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考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考前一天,各班教室应进行清场,即清理掉所有课桌内的物品和清洗掉课桌上的字迹。各二级学院组织对教室清场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室,应责成有关班级立即改进。在整个考试过程结束前,必须保持清场状态。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不得随身携带课本、作业本、笔记本、录音机、手机、对讲机、草稿纸等,凡属任课教师允许和要求使用的物品须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认真答卷,不得有交头接耳,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二十条  考生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者,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否则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30分钟后方能交卷。考生交卷后,应马上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在考试结束前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其提出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

1) 考试过程中,拿出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纸条等;

2) 有证据被认为是偷看、抄袭、对答案等;

3) 被确认在考场的桌子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 协同他人作弊;

5) 替他人考试或让人替考;

对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试卷、作弊工具或材料,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作弊情况等及时登记于《考场情况登记表》,并附上作弊工具或材料,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认定后交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拒绝收卷,该考生的该门考试作“旷考”论处。

                    第六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作好考试的监考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考场、班级、考试科目等,如若有误,马上与系、教务处联系处理。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督促学生按规定间隔对齐入座。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宣布《考场规则》。宣读后,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面对学生,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和交谈等;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规则意图的,应马上向其提出警告;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考试后立即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十)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并收回试卷,清点后到试卷领发室送交主考老师。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单位主考验收。监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有异常情况的还需当面向二级学院、教务处反映。

(十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规范教学秩序若干规定》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院巡考机构。

 (一)校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各二级学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责成系撤换,并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4.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

(二)开课单位主考机构

    各开课单位应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如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本次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学生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应于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同时打印纸质成绩单交学生所在系,系按专业、年级汇总;汇总后,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留存二级学院。任课教师阅卷后还应对试卷进行分析,按规定填报《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试卷分析表》。在登载或报送成绩前,任课(或阅卷)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或透露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任课老师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将试卷交系统一保管,要杜绝试卷遗失等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各二级学院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考试命题审查和试卷保存情况报教务处教学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状况,同时检测教与学两个方面综合效果的重要方法,也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检查各二级学院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汇总各二级学院成绩。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二级学院院长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二级学院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二级学院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二级学院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组织补考等。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要进行考核的课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七条  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一般可选择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或论文等方式。

第八条  提倡分二级学院、分系(教研室)、分专业建立试卷(题)库,凡已立项建设试卷库的课程,原则采用试卷库试卷考试。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系(教研室)集体出卷,考试命题必须严格执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列出命题计划表,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做到设计思路清晰,有合理的深度和广度,有综合性和提高性的题目,并按90分钟的时间确定题量,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评分标准并有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命题完成后,必须经过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审核表见附表)。

第九条  试卷制作必须文字规范,图案工整、清楚、准确,避免漏字漏题现象,并在规定时间上交。非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前两天领取试卷,统一安排考试课程试卷由考务人员在考前半小时分发给监考教师。教师领卷时必须同时领取试卷袋、考试座位表、考场记录表、考试答卷情况分析表等材料。

第十条  在试卷的命题、印制和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出现泄密情况按严重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十一  全校各专业均开设的公共课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确定,于考试前告之二级学院其他课程连同公共课由各二级学院按教务处分配教室安排组织考试

十二  各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日程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等)。经教务处审核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考试日程通知教师和学生。

十三 试场安排要合理,做到能使考生隔位就坐;每个试场一般配备两名(人数较多的考场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监考人员。

十四  试场的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按随机编号进行编排。每个考生座位左右至少间隔一个位置。

十五 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的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考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考前一天,各班教室应进行清场,即清理掉所有课桌内的物品和清洗掉课桌上的字迹。各二级学院组织对教室清场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室,应责成有关班级立即改进。在整个考试过程结束前,必须保持清场状态。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不得随身携带课本、作业本、笔记本、录音机、手机、对讲机、草稿纸等,凡属任课教师允许和要求使用的物品须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认真答卷,不得有交头接耳,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二十条  考生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者,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否则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30分钟后方能交卷。考生交卷后,应马上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在考试结束前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其提出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

1) 考试过程中,拿出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纸条等;

2) 有证据被认为是偷看、抄袭、对答案等;

3) 被确认在考场的桌子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 协同他人作弊;

5) 替他人考试或让人替考;

对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试卷、作弊工具或材料,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作弊情况等及时登记于《考场情况登记表》,并附上作弊工具或材料,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认定后交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拒绝收卷,该考生的该门考试作“旷考”论处。

                    第六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作好考试的监考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考场、班级、考试科目等,如若有误,马上与系、教务处联系处理。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督促学生按规定间隔对齐入座。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宣布《考场规则》。宣读后,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面对学生,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和交谈等;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规则意图的,应马上向其提出警告;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考试后立即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十)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并收回试卷,清点后到试卷领发室送交主考老师。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单位主考验收。监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有异常情况的还需当面向二级学院、教务处反映。

(十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规范教学秩序若干规定》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院巡考机构。

 (一)校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各二级学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责成系撤换,并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4.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

(二)开课单位主考机构

    各开课单位应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如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本次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学生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应于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同时打印纸质成绩单交学生所在系,系按专业、年级汇总;汇总后,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留存二级学院。任课教师阅卷后还应对试卷进行分析,按规定填报《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试卷分析表》。在登载或报送成绩前,任课(或阅卷)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或透露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任课老师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将试卷交系统一保管,要杜绝试卷遗失等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各二级学院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考试命题审查和试卷保存情况报教务处教学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状况,同时检测教与学两个方面综合效果的重要方法,也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检查各二级学院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汇总各二级学院成绩。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二级学院院长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二级学院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二级学院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二级学院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组织补考等。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要进行考核的课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七条  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一般可选择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或论文等方式。

第八条  提倡分二级学院、分系(教研室)、分专业建立试卷(题)库,凡已立项建设试卷库的课程,原则采用试卷库试卷考试。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系(教研室)集体出卷,考试命题必须严格执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列出命题计划表,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做到设计思路清晰,有合理的深度和广度,有综合性和提高性的题目,并按90分钟的时间确定题量,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评分标准并有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命题完成后,必须经过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审核表见附表)。

第九条  试卷制作必须文字规范,图案工整、清楚、准确,避免漏字漏题现象,并在规定时间上交。非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前两天领取试卷,统一安排考试课程试卷由考务人员在考前半小时分发给监考教师。教师领卷时必须同时领取试卷袋、考试座位表、考场记录表、考试答卷情况分析表等材料。

第十条  在试卷的命题、印制和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出现泄密情况按严重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十一  全校各专业均开设的公共课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确定,于考试前告之二级学院其他课程连同公共课由各二级学院按教务处分配教室安排组织考试

十二  各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日程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等)。经教务处审核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考试日程通知教师和学生。

十三 试场安排要合理,做到能使考生隔位就坐;每个试场一般配备两名(人数较多的考场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监考人员。

十四  试场的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按随机编号进行编排。每个考生座位左右至少间隔一个位置。

十五 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的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考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考前一天,各班教室应进行清场,即清理掉所有课桌内的物品和清洗掉课桌上的字迹。各二级学院组织对教室清场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室,应责成有关班级立即改进。在整个考试过程结束前,必须保持清场状态。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不得随身携带课本、作业本、笔记本、录音机、手机、对讲机、草稿纸等,凡属任课教师允许和要求使用的物品须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认真答卷,不得有交头接耳,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二十条  考生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者,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否则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30分钟后方能交卷。考生交卷后,应马上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在考试结束前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其提出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

1) 考试过程中,拿出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纸条等;

2) 有证据被认为是偷看、抄袭、对答案等;

3) 被确认在考场的桌子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 协同他人作弊;

5) 替他人考试或让人替考;

对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试卷、作弊工具或材料,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作弊情况等及时登记于《考场情况登记表》,并附上作弊工具或材料,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认定后交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拒绝收卷,该考生的该门考试作“旷考”论处。

                    第六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作好考试的监考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考场、班级、考试科目等,如若有误,马上与系、教务处联系处理。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督促学生按规定间隔对齐入座。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宣布《考场规则》。宣读后,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面对学生,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和交谈等;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规则意图的,应马上向其提出警告;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考试后立即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十)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并收回试卷,清点后到试卷领发室送交主考老师。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单位主考验收。监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有异常情况的还需当面向二级学院、教务处反映。

(十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规范教学秩序若干规定》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院巡考机构。

 (一)校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各二级学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责成系撤换,并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4.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

(二)开课单位主考机构

    各开课单位应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如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本次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学生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应于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同时打印纸质成绩单交学生所在系,系按专业、年级汇总;汇总后,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留存二级学院。任课教师阅卷后还应对试卷进行分析,按规定填报《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试卷分析表》。在登载或报送成绩前,任课(或阅卷)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或透露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任课老师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将试卷交系统一保管,要杜绝试卷遗失等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各二级学院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考试命题审查和试卷保存情况报教务处教学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状况,同时检测教与学两个方面综合效果的重要方法,也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检查各二级学院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汇总各二级学院成绩。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二级学院院长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二级学院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二级学院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二级学院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组织补考等。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要进行考核的课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七条  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一般可选择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或论文等方式。

第八条  提倡分二级学院、分系(教研室)、分专业建立试卷(题)库,凡已立项建设试卷库的课程,原则采用试卷库试卷考试。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系(教研室)集体出卷,考试命题必须严格执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列出命题计划表,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做到设计思路清晰,有合理的深度和广度,有综合性和提高性的题目,并按90分钟的时间确定题量,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评分标准并有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命题完成后,必须经过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审核表见附表)。

第九条  试卷制作必须文字规范,图案工整、清楚、准确,避免漏字漏题现象,并在规定时间上交。非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前两天领取试卷,统一安排考试课程试卷由考务人员在考前半小时分发给监考教师。教师领卷时必须同时领取试卷袋、考试座位表、考场记录表、考试答卷情况分析表等材料。

第十条  在试卷的命题、印制和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出现泄密情况按严重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十一  全校各专业均开设的公共课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确定,于考试前告之二级学院其他课程连同公共课由各二级学院按教务处分配教室安排组织考试

十二  各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日程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等)。经教务处审核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考试日程通知教师和学生。

十三 试场安排要合理,做到能使考生隔位就坐;每个试场一般配备两名(人数较多的考场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监考人员。

十四  试场的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按随机编号进行编排。每个考生座位左右至少间隔一个位置。

十五 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的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考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考前一天,各班教室应进行清场,即清理掉所有课桌内的物品和清洗掉课桌上的字迹。各二级学院组织对教室清场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室,应责成有关班级立即改进。在整个考试过程结束前,必须保持清场状态。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不得随身携带课本、作业本、笔记本、录音机、手机、对讲机、草稿纸等,凡属任课教师允许和要求使用的物品须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认真答卷,不得有交头接耳,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二十条  考生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者,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否则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30分钟后方能交卷。考生交卷后,应马上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在考试结束前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其提出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

1) 考试过程中,拿出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纸条等;

2) 有证据被认为是偷看、抄袭、对答案等;

3) 被确认在考场的桌子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 协同他人作弊;

5) 替他人考试或让人替考;

对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试卷、作弊工具或材料,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作弊情况等及时登记于《考场情况登记表》,并附上作弊工具或材料,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认定后交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拒绝收卷,该考生的该门考试作“旷考”论处。

                    第六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作好考试的监考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考场、班级、考试科目等,如若有误,马上与系、教务处联系处理。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督促学生按规定间隔对齐入座。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宣布《考场规则》。宣读后,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面对学生,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和交谈等;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规则意图的,应马上向其提出警告;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考试后立即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十)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并收回试卷,清点后到试卷领发室送交主考老师。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单位主考验收。监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有异常情况的还需当面向二级学院、教务处反映。

(十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规范教学秩序若干规定》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院巡考机构。

 (一)校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各二级学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责成系撤换,并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4.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

(二)开课单位主考机构

    各开课单位应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如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本次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学生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应于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同时打印纸质成绩单交学生所在系,系按专业、年级汇总;汇总后,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留存二级学院。任课教师阅卷后还应对试卷进行分析,按规定填报《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试卷分析表》。在登载或报送成绩前,任课(或阅卷)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或透露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任课老师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将试卷交系统一保管,要杜绝试卷遗失等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各二级学院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考试命题审查和试卷保存情况报教务处教学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状况,同时检测教与学两个方面综合效果的重要方法,也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检查各二级学院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汇总各二级学院成绩。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二级学院院长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二级学院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二级学院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二级学院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组织补考等。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要进行考核的课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七条  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一般可选择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或论文等方式。

第八条  提倡分二级学院、分系(教研室)、分专业建立试卷(题)库,凡已立项建设试卷库的课程,原则采用试卷库试卷考试。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系(教研室)集体出卷,考试命题必须严格执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列出命题计划表,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做到设计思路清晰,有合理的深度和广度,有综合性和提高性的题目,并按90分钟的时间确定题量,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评分标准并有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命题完成后,必须经过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审核表见附表)。

第九条  试卷制作必须文字规范,图案工整、清楚、准确,避免漏字漏题现象,并在规定时间上交。非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前两天领取试卷,统一安排考试课程试卷由考务人员在考前半小时分发给监考教师。教师领卷时必须同时领取试卷袋、考试座位表、考场记录表、考试答卷情况分析表等材料。

第十条  在试卷的命题、印制和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出现泄密情况按严重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十一  全校各专业均开设的公共课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确定,于考试前告之二级学院其他课程连同公共课由各二级学院按教务处分配教室安排组织考试

十二  各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日程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等)。经教务处审核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考试日程通知教师和学生。

十三 试场安排要合理,做到能使考生隔位就坐;每个试场一般配备两名(人数较多的考场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监考人员。

十四  试场的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按随机编号进行编排。每个考生座位左右至少间隔一个位置。

十五 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的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考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考前一天,各班教室应进行清场,即清理掉所有课桌内的物品和清洗掉课桌上的字迹。各二级学院组织对教室清场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室,应责成有关班级立即改进。在整个考试过程结束前,必须保持清场状态。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不得随身携带课本、作业本、笔记本、录音机、手机、对讲机、草稿纸等,凡属任课教师允许和要求使用的物品须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认真答卷,不得有交头接耳,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二十条  考生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者,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否则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30分钟后方能交卷。考生交卷后,应马上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在考试结束前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其提出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

1) 考试过程中,拿出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纸条等;

2) 有证据被认为是偷看、抄袭、对答案等;

3) 被确认在考场的桌子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 协同他人作弊;

5) 替他人考试或让人替考;

对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试卷、作弊工具或材料,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作弊情况等及时登记于《考场情况登记表》,并附上作弊工具或材料,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认定后交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拒绝收卷,该考生的该门考试作“旷考”论处。

                    第六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作好考试的监考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考场、班级、考试科目等,如若有误,马上与系、教务处联系处理。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督促学生按规定间隔对齐入座。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宣布《考场规则》。宣读后,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面对学生,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和交谈等;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规则意图的,应马上向其提出警告;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考试后立即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十)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并收回试卷,清点后到试卷领发室送交主考老师。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单位主考验收。监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有异常情况的还需当面向二级学院、教务处反映。

(十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规范教学秩序若干规定》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院巡考机构。

 (一)校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各二级学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责成系撤换,并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4.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

(二)开课单位主考机构

    各开课单位应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如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本次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学生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应于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同时打印纸质成绩单交学生所在系,系按专业、年级汇总;汇总后,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留存二级学院。任课教师阅卷后还应对试卷进行分析,按规定填报《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试卷分析表》。在登载或报送成绩前,任课(或阅卷)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或透露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任课老师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将试卷交系统一保管,要杜绝试卷遗失等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各二级学院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考试命题审查和试卷保存情况报教务处教学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状况,同时检测教与学两个方面综合效果的重要方法,也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检查各二级学院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汇总各二级学院成绩。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二级学院院长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二级学院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二级学院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二级学院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组织补考等。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要进行考核的课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七条  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一般可选择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或论文等方式。

第八条  提倡分二级学院、分系(教研室)、分专业建立试卷(题)库,凡已立项建设试卷库的课程,原则采用试卷库试卷考试。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系(教研室)集体出卷,考试命题必须严格执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列出命题计划表,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做到设计思路清晰,有合理的深度和广度,有综合性和提高性的题目,并按90分钟的时间确定题量,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评分标准并有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命题完成后,必须经过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审核表见附表)。

第九条  试卷制作必须文字规范,图案工整、清楚、准确,避免漏字漏题现象,并在规定时间上交。非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前两天领取试卷,统一安排考试课程试卷由考务人员在考前半小时分发给监考教师。教师领卷时必须同时领取试卷袋、考试座位表、考场记录表、考试答卷情况分析表等材料。

第十条  在试卷的命题、印制和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出现泄密情况按严重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十一  全校各专业均开设的公共课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确定,于考试前告之二级学院其他课程连同公共课由各二级学院按教务处分配教室安排组织考试

十二  各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日程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等)。经教务处审核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考试日程通知教师和学生。

十三 试场安排要合理,做到能使考生隔位就坐;每个试场一般配备两名(人数较多的考场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监考人员。

十四  试场的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按随机编号进行编排。每个考生座位左右至少间隔一个位置。

十五 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的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考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考前一天,各班教室应进行清场,即清理掉所有课桌内的物品和清洗掉课桌上的字迹。各二级学院组织对教室清场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室,应责成有关班级立即改进。在整个考试过程结束前,必须保持清场状态。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不得随身携带课本、作业本、笔记本、录音机、手机、对讲机、草稿纸等,凡属任课教师允许和要求使用的物品须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认真答卷,不得有交头接耳,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二十条  考生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者,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否则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30分钟后方能交卷。考生交卷后,应马上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在考试结束前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其提出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

1) 考试过程中,拿出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纸条等;

2) 有证据被认为是偷看、抄袭、对答案等;

3) 被确认在考场的桌子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 协同他人作弊;

5) 替他人考试或让人替考;

对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试卷、作弊工具或材料,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作弊情况等及时登记于《考场情况登记表》,并附上作弊工具或材料,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认定后交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拒绝收卷,该考生的该门考试作“旷考”论处。

                    第六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作好考试的监考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考场、班级、考试科目等,如若有误,马上与系、教务处联系处理。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督促学生按规定间隔对齐入座。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宣布《考场规则》。宣读后,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面对学生,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和交谈等;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规则意图的,应马上向其提出警告;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考试后立即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十)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并收回试卷,清点后到试卷领发室送交主考老师。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单位主考验收。监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有异常情况的还需当面向二级学院、教务处反映。

(十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规范教学秩序若干规定》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院巡考机构。

 (一)校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各二级学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责成系撤换,并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4.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

(二)开课单位主考机构

    各开课单位应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如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本次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学生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应于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同时打印纸质成绩单交学生所在系,系按专业、年级汇总;汇总后,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留存二级学院。任课教师阅卷后还应对试卷进行分析,按规定填报《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试卷分析表》。在登载或报送成绩前,任课(或阅卷)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或透露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任课老师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将试卷交系统一保管,要杜绝试卷遗失等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各二级学院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考试命题审查和试卷保存情况报教务处教学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