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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7-04-14 10:45:02访问次数:2015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2014]19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116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效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行教学督导制度是学校建立现代科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教学督导应坚持督导并举、重在引导和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原则。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主要是通过发挥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督导职能,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善于探索和及时总结,把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的水平。同时,也要接受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章 督导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审核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检查教学督导工作进展,审批综合评估意见等。

第五条 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学校督导处和各二级学院督导组,形成动态监控及检查评价并举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督导处为学校教学督导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和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督导组由各二级学院领导、教研室负责人及教学骨干组成。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学校督导处在业务上指导二级学院督导组工作。

第八条 督导员队伍主要由专职、兼职督导员组成。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校级督导员由学校统一聘任,二级学院督导员由各二级学院聘任,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督导员聘任条件

第九条 聘任条件

1.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政治思想素质好,为人正派,具有奉献精神;

2.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并热心于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3.办事公正,治学严谨,求真务实,责任心强,在教师中有一定的威望;

4.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企业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5.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第十条 聘任期限

校级督导员任期为2年。

第四章 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督导处工作职责

督导处协助学校领导,从宏观层面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调研分析、检查评议,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对教学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1.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教学督导规章制度。

2.制订并实施学校督导工作年度计划。

3.组建学校教学督导队伍。

4. 组织教学质量监督,开展听课评课、学风检查等活动。

5. 开展专项教学督导工作,刊出《督导简报》。

6. 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动态及教学管理情况。

7. 组建、管理学生信息员队伍,每学期组织期初、期中、期末教学信息反馈。

8. 负责管理学生评教系统,组织学生评教活动,掌握教师教学动态。

9. 负责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10.收集、整理、汇总教学督导信息,向校院相关领导反馈。

11.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研究。

12. 帮助新进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能力。

13. 指导二级学院的督导工作。

14. 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

15. 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有关工作。

16. 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1通过听课、检查、巡视、座谈、调研等方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了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2.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每学期要完成学校督导处安排的听课任务,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对教师的上课情况作出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专业人才培养情况进行督查,查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4.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对校外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督查指导,尤其是学生顶岗实习及其管理情况。

5针对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向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重点地对青年教师进行听课、评课,并与他们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帮助他们尽快提高教学水平。

7.完成督导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督导工作实施与反馈

第十三条 督导工作实施

1.督导处要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制订督导工作计划,召开教学督导工作座谈会,交流情况,总结工作。

2.督导员可采用随机听课、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教学文件抽查等方式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3.督导员要全方位、多方式采集教学信息,以确保督导工作的公正、公平与公开。

第十四条 督导工作反馈

1.督导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与被督导部门或教师及时交流督导信息,以推动督导工作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2.督导处定期汇总督导信息,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相关二级学院或教师反馈督导情况,对教学管理、质量监控提出意见和建议。

3.督导处刊出《督导简报》,总结教学督导情况,宣传教学亮点,将教学中存在的普遍性或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公开反馈。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督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