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产学合作管理办法

2017-04-14 10:35:04访问次数:1991

       

产学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校各部门和广大教师积极开展与校外各单位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报务,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校各部门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保证学校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处等教学科研类产学合作。

第三条 全校产学合作项目由产学合作处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

  学校鼓励各学院、各处室加强横向联系,积极进行产学合作,不断拓展学校生存空间;对于在产学合作工件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的学院、室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开展产学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校内各单位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产学合作处审批;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产学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需要,并能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为规范产学合作项目的管理,所有产学合作项目,应签定产学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产学合作项目的学院和部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产学合作处审查产学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产学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产学合作工作委员会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校教师科研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可行性;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产学合作项目合同需有法律顾问审核。

   重大产学合作项目合同由产学合作处组织审核,初审后报管校长审定。产学合作项目由管校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产学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承办产学合作项目的部门,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1130日前报产学合作处。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产学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产学合作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
    第十   校内各部门收到的各类关于产学合作的文件(包括参加会议发放的文件),要及时送交产学合作处归口管理。产学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产学合作处备案存档。
    第十条学校在产学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  承办合作项目的、处室和合作企业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产学合作项目设立的实验室符合学校校企实验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台州科技职业学院 ×××实验室》,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或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   学校设立产学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各类合作的开展。

第十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产学合作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