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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2017-04-14 10:34:02访问次数:2165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成为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按规定手续办理注册后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上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学生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至毕业离校止,不得随意更改姓名。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经补考及格的课程,以“补考及格”字样记分。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或二级制,五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时,取中间值记分;二级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课程学期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期末成绩三部分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包括平时测试、作业、学习讨论、学习出勤、期中测验等,实践成绩+期末成绩占70%,两部分具体比例由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课程特点决定。特殊课程的成绩评定,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评分方案,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实训时间半周及以上的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评定成绩;实训时间半周以内的,不单独评定成绩,实训情况作为课程实践成绩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学期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㈠一学期有三分之一的作业和实验实训报告未交者;

㈡抄袭他人作业屡教不改者;

㈢平时测验有作弊行为者;

㈣缺课(包括病、事假等)占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课,凭正规医院证明,学生个人申请免修,经学校校医室确认,体育教研室同意,可以不参加课程规定的体育项目运动,但要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体育保健课或适当户外活动,根据考勤等状况评定成绩,按两级记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审请,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后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擅自缺考的学生经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二次;补考时间为下学期初和毕业前,需要补考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及格(合格)准予升级。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根据其学习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以学期为单位,学生第一次必修课有15学分及以上未获得的,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警示。经警示后,学生一学期必修课有15学分至21学分未获得的(含15学分),学校给予学生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降)级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㈠视情况调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㈡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班级学习一年,学习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作退学处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补考一次,如在学习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

对休(停)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专业,也可参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或单独记入学分。

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

㈢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不记入相应学分。

 

第四节    留、降级学生的选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经学生个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对未批准的课程必须严格按新课重修。

第二十四条  选免修原则:

㈠免修:考试课成绩必须75分以上(含75分);考查课成绩必须及格以上(含及格);课程内容和学时有差异的(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10%),必须经现任教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形势政策课和公益劳动课不允许免修。

㈡选修:学生学有余力,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但一般一学期课程总计不得超过四门; 

第二十五条  选免修程序:

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生效。

㈡选、免修课程确定后,由二级学院向任课教师、学生及有关单位发放通知。

 

第五节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一般不实行转学。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㈠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㈡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学校组织专家小组确认,不能在本院(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㈢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㈠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㈡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㈢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㈣应予退学者;

㈤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㈠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由转出学校以校(院)级文件向省教育厅申报,经审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㈡学生申请转入外省、市高等学校,须经学校许可,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由转入省市主管部门批准;

㈢外省、市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我院,须经转出学校许可,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核同意后,并发函与省教育厅联系;我院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行院、校级文)审查批准;

㈣各类转学只能在所在审批手续完备后方能办理;

㈤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盖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一份。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生个性发展和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要求,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学校规定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转出、转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原则限定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特殊情况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和其它时间申请。

 

第六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㈠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包括三分之一者)。

㈡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㈢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㈠休学学生,当年应缴费用不予退还。

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㈢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㈣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含二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七节    退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退学:

㈠以学期为单位,学生第一次必修课有15学分及以上未获得的,学校对学生进行警示。经警示后,学生一学期必修课有22学分以上(含22学分)未获得者,学校给予学生退学处理。

㈡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㈢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㈣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㈤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㈥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按实际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计。3次迟到或早退,计旷课一节。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考勤由任课教师和学生两方面同时进行。任课教师上课点名,教师将考勤情况定时汇总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负责统计;学生班长记录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定期以班级为单位将考勤结果汇总至二级学院。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规定的其他活动),应事先办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要有学校医务室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至一周由二级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由学生处批准。请假批准后,一周内到学生班长处登记。非特殊意外情况不得事后补假。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各项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相关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补考、重修的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一年的,学校不再受理学生申请。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不准举行。

第五章 奖励与违纪处理

第一节  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部分学生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表彰在各方面表现都较好的学生、学生干部以及在德、智、体、美、好人好事、青年志愿者、勤工助学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颁发奖状。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评定奖学金,颁发奖状和奖学金。

第二节 违纪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程序要合法。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犯错误的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㈠、警告;㈡、严重警告;㈢、记过;㈣、留校察看;㈤、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㈠情节一般,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㈡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处罚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㈠构成刑事犯罪,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

㈠作案价值在一百元以下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㈡作案价值在一百元以上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㈢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不论遂否,可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㈣结伙作案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㈤作案后能及时悔改,并主动交待或揭露问题者,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㈠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㈡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㈢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㈣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㈤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㈥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㈦对持械打人者:给予从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威胁、恐吓他人、干扰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侮辱、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㈠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不够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酗酒者的处分:

禁止学生以任何理由在校内外酗酒,对酗酒者和酒后肇事、扰乱正常的学校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微,但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㈠在校内或其它公共场所,有哄闹或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㈡因抽烟、烧火等引起火警者;

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者,点蜡烛、使用大功率电器者;

㈣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并造成较坏影响

㈤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㈥违反课堂纪律、违反公寓管理制度

㈦在校内外参与吸毒

㈧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

㈨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㈩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十一)其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

第六十九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课时而少于20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到20课时而少于30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到30课时而少于45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到45课时而少于60课时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两周或累计旷课60课时,按放弃学籍和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作弊行为严重,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㈠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㈡受处分一年内又犯者。

㈢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七十三条  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节  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程序与学生申诉办法

第七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办事程序:

㈠学院会同有关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由保卫处牵头调查,并写出调查材料。

㈡给予违纪学生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院会同有关班主任根据相关条例讨论决定。由学生处拟文,送校办公室发文。

㈢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由学生处复核,报学校领导讨论决定。由学生处拟文,送校办公室发文。

㈣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学生处复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生处拟文,送校办公室发文。

㈤同一违纪事件,学生涉及到两个学院以上,由学生处牵头与有关部门、学院会同相关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由学院分别写出调查材料并由学生处牵头与相关学院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依照第㈠、㈡、㈢、㈣条办法拟发文。

㈥学院把处分结果告知学生并由违纪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不能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由学校把材料寄送至学生指定的代收人。学院把送交情况记录在案,并交学校存档,毕业时处分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㈦在处分职权范围内公布处分结果,并由学院或班主任在一周内通知学生家长。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监察室、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办公室、团委、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处常设办公室,负责接待学生日常申诉事宜。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因违纪或学业问题被予以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应在二天内办好离校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保卫部门强制离校。

第六章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新的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