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各教学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校风、教风和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更加科学、规范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及等级
第一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教学与管理过程中,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轻微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认定为轻微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途擅离岗位且在5分钟以内。
2、因教师主观原因,课程教学或实训教学未完成计划且时数达10~20%。
3、校内各类考试监考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
4、未及时报送院内组织的期初期中期未教学检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材料,从而影响相关工作按时开展的。
5、因教师主观原因,成绩评定和网上成绩录入多处出错,产生不良影响的。
6、课程作业该布置而未布置或少布置,该批改而未批改或少批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7、教学日志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
8、因教学管理部门、教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未正常组织教学或管理,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9、教学辅助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师生普遍不满意,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它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的事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途擅离岗位且5~15分钟。
2、因教师主观原因,课程教学或实训教学未完成计划时数的达20~30%。
3、无故缺席校内各类考试监考,或疏于管理导致考场秩序混乱的。
4、未经二级学院或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
5、未按规定时间出卷,或未按规定时间评定成绩,或未按规定时间网上录入成绩并打印报送纸质成绩单,从而影响相关工作按时开展的。
6、课堂疏于管理,导致教学秩序混乱的。
7、未对课程主要基础知识或关键技能认真组织教学,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的;
8、未及时报送数据平台、评建相关材料和上级各类专项检查材料,从而影响相关工作按时开展的。
9、因教学管理部门、教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未正常组织教学和管理,从而明显影响教学活动开展或明显导致教学秩序混乱的。
10、其它明显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的事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途擅离岗位且15分钟以上。
2、任课教师旷教或擅自停课或实际未上课、但在教学日志上虚填的。
3、教师不按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或因教师主观原因,课程教学或实训教学未完成计划时数达30%及以上,严重影响学生职业能力培养,或严重影响后续课程教学的。
4、无正当理由,拒接教务处、二级学院、系(教研室)安排的教学任务。
5、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在管理和教学过程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6、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直接指导错误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或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7、重大考试(大学英语、计算机等)教师无故缺席监考或迟到,或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教学和管理活动中,宣传有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9、因教学管理部门、教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未正常组织教学和管理,从而严重影响教学活动开展或导致教学秩序严重混乱的。
10、其它各类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的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检查部门或教学督导、发现人、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直接责任部门报告,并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见附表)。
2、二级学院或直接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后,认为构成轻微教学事故的,由二级学院或直接责任部门发文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并报教务处备案;二级学院或直接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后,对构成一般或重大教学事故的,由二级学院上报教务处处理。
3、教务处核查后,对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发文公布,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上报学校处理;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及以上轻微教学事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4、对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科研督导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二级学院进行核查,提出处理建议,由校长或校长会议或纪委负责处理,视重大教学事故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5、检查部门或教学督导、发现人、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满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6、事故记录表中应有明确的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与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附: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
填表日期:
责任人姓名 | 事故地点 | 事故时间 | ||||
责 任 人 所在单位 | 事故引起后果 | |||||
教学事故记录(根据学生、教师、部门反映记录)
发现人或发现部门签字: 年 月 日 | ||||||
事故发生二级学院意见(根据事故认定的类别、级别提出处理意见) 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根据事故认定的类别、级别提出处理意见) 教务处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处理意见(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校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教学事故发生后,检查部门或教学督导、发现人、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直接责任部门报告,并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见附表)。 2、二级学院或直接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后,认为构成轻微教学事故的,由二级学院或直接责任部门发文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并报教务处备案;二级学院或直接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后,对构成一般或重大教学事故的,由二级学院上报教务处处理。 3、教务处核查后,对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发文公布,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上报学校处理;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及以上轻微教学事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4、对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科研督导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二级学院进行核查,提出处理建议,由校长或校长会议或纪委负责处理,视重大教学事故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5、检查部门或教学督导、发现人、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满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6、事故记录表中应有明确的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与处理。 |
本表一式四份,责任人、事故发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