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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含课堂教学)规范

2017-04-14 10:26:03访问次数:2007

教师教学工作(含课堂教学)规范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教师从事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教师,包括学聘任的专教师、校内兼课教师及校外兼职教师。

本规范所称教师教学工作,是指由上述人员从事的本院理论与实践教学、课内与课外教学、校内与校外教学以及课前、课中和课后的教育教学工作,是一个包括备课、课前准备、授课或指导、辅导、作业、考核、毕业教学环节指导、教研活动等在内的完整有机的教育教学工作体系。

第四条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学风、教风,努力探索高职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学校教书育人工作的主力军,教师的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至关重要,必须做到:

1、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严以律己,作风正派,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2、以校为荣,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乐于从教,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3、刻苦钻研,崇尚科学精神。开拓进取,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4、关心爱护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5、团结互助,善于协作,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淡泊名利,清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六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拥有如下权利: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学生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科学组织教学内容、有效运用教学方法。

2、在教学过程中,行使主导权,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

3、根据学校、二级学院相关规定,自主评定所承担教学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学生成绩。

4、根据教学改革需要提出教改方案,经校、二级学院等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主持试行。

5、在各种教学评估、评奖中,对评估、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

第七条 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对承担专业实践教学的教师,倡导“一课双师”制(即专业实践课程由主讲教师组织,提倡由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或企业行业一线的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为辅助教师,负责实践指导教学)。主讲教师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写或选用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高质量的教材(教学指导书)或讲义。

2、负责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的有关工作。

3、负责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质疑、布置学生作业、批改作业(包括实验、见习、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总结)、成绩考核。

4、主持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考试、考核,依学校规定,认真评定学生成绩,并及时做好成绩的统计分析。

5、负责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6、参加规定的教学辅导答疑或质疑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负责与学生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见习、实习所在单位)、班有关部门领导及时交流教学信息,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8、主讲教师负责安排辅助教师的教学任务,检查辅助教师的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各个教学环节,对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八条 辅助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负责具体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辅导、答疑、质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见习、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总结)、成绩考核等。

2、协助主讲教师进行相关课程的教学准备工作。

3、及时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向主讲教师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

三、教学纪律

第九条 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要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1、教师必须服从学校、二级学院和系(教研室)安排,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2、教师必须按所承担教学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3、教学过程中,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停课或找人代课或代理指导。

4、教师要爱护、尊重学生,不得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5、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授课过程中严禁吸烟、严禁接听电话等。

6、管理和教学活动中,不得宣传有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的言论

四、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及修订的原则意见由教务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二级学院在上述原则意见的指导下,由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组织相关业务骨干和系(教研室主任完成本二级学院相关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工作。人才培养方案须报学校审定一经审定,未经学校相关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配套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系(教研室主任主持制定,报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依照课程标准填写教学日历,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并对学生学业的评定作出必要的说明。    

、教学过程

第十 备课

1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与授课计划要求认真撰写教案讲稿),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技术编制课件,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给学生布置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2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了解任教专业的培养目标,了解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3根据教学内容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4做好实物、教学模型、挂图、演示实验、多媒体设备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尽可能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

   5课程教学小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

 6、要深化教学设计,充分体现教师的创造性。

第十 讲课

1教师须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科技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3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采用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书写、绘图工整规范。

4、有效运用“做、学、教”一体的情境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灵活多样,能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模拟教学。

5、有效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管教管学,及时纠正学生课堂问题行为(如睡觉、任意讲话、玩手机等)。

6、讲课过程要规范性与创新性并重、科学性与艺术性结合,注重教学机智,灵活处理教学各环节。

十五 辅导答疑

1教师应认真准备,有效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2教师原则上应每周安排一至二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3根据教学需要,教师可对部分学生的疑问及时给以答复。

4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12进行集中答疑。

十六  复习课与习题课

1、复习课与习题课教学,须列入教学日历,并按计划执行。

2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复习课和习题课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教学方法。

3、复习课与习题课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十七 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1、根据课程特点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作业的形式应该多样化

2认真检查、批改学生的作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

3对学生上交的书面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审核批准报教务备案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人数的2/3。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予以批改。

4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5作业布置的情况须在教学日历上详细说明。

六、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更是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可替代的教学活动,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才干。无论是综合性的实践教学(如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生产实习),还是专题性的实践教学(如见习、课程实训),都必须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实践教学都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含该项实践教学的目标、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考核办法、经费预算等,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组织参与实践教学的教师,对所带领的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管理、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根据计划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作出逐日的周密安排,并写出书面材料报系备案;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实践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顺利实施;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二级学院写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条  实训实验课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实训实验课教师及技术人员应事前按该课程教学大纲(或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并预先试做、试测,写出实训实验指导书,并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及准备必要的材料,保证学生实训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训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训实验;实训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离开现场,以便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实训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训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训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重做。

第二十一条   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实习、利用语言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手段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

第二十二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技能训练等实践环节,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

二十三  在指导学生实训、实验、实习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数据,分析实训、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训、实验、实习报告的能力。

教师对学生参加实训、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无故缺席者须及时进行教育,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

七、课程考核

第二十 任课教师必须对所任课程进行考核,考核式可以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二十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考试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命题、评阅及试卷的移送工作。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一般应由系(教研室)主任委托命题小组或任课老师完成,也可从试题库直接调用,课程结束考试应拟A、B二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重复率不得超过20%,并同时写出标准答案,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方能使用。印卷、考务、考场纪律、评卷、登分、试卷分析等均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确保考试的公正性、规范性。

监考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并执行考试程序和考场纪律,履行监考职责。阅卷教师要按有关规定,认真评阅、登记考核成绩,及时送交并妥善保管成绩单。

八、毕业教学环节

第二十 毕业教学环节包括毕业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

被指定承担毕业教学环节指导任务的教师,须按照学院毕业教学环节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毕业环节全过程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 毕业教学环节指导教师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完成指导:

1、在毕业教学环节指导任务分配后和实施前,认识并熟知本人指导的每一位学生及其有关情况;按规定填好毕业教学环节任务书;向学生详细讲解任务书中的有关内容。

2、帮助并督促每一位被指导的学生及时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和岗位;及时掌握被指导学生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或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

3、保证对每一位实习学生进行充分指导。

4、指导教师有责任对毕业实习的全过程实施检查、指导,并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的实际困难,有责任帮助学生把毕业实习和促进就业结合起来。

5、对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进行审查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完成指导任务:

1、于毕业实习的前一学期提供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选题目录;

2、帮助学生确定课题、提纲,指导学生收集、查阅资料;

3、采用多种形式对学生实施全程有效指导;

4、对课题的进行、修改、完善和结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5、认真审核课题成果,如实填写评语实事求是地向答辩委员会提出成绩建议。

第二十九条  组织好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的答辩,答辩小组由3名及以上教师组成,评定成绩时要坚持标准,经答辩小组讨论确定。

九、教学评估

第三十条  教学评估的指导思想是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管、以评促建。评估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手段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一条  教学评估要着眼于具体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评估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除定期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考核外,所有教学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热诚地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改进教学工作。听课、评价作为教师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校教学督导员通过听课、看课、抽查试卷和论文评阅情况等多种方式,全程监控教学状态。督导员对各类教学工作评价,将及时反映在各二级学院各单位的教学评价和教师评价中。各班学习委员定期和不定期向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反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每学期期末,全体学生对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和其所开课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二级学院或系(教研室)应积极开展集体备课、相互听课、评议教学等教研活动。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期结束前,系或教研室要组织教师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开展教学交流或做好教学总结,以利于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评估工作。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系(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还应进行总结,二级学院院长、系(教研室)主任必须给出评估。

第三十三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二级学院初评推荐、校教学委员会评定,可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鼓励,具体方式为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或奖金。对特别优秀的获奖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级晋职及享受其他优先待遇。

第三十四条  凡在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实践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方面酿成失误,影响教学,以教学事故论处,按《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教学评估和核实,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二级学院或学校有权作出暂停其教学工作或调离教学岗位等处理:

1、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不能完成其教学工作任务。

2、教学效果差,学生强烈不满。

3、业务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

第三十六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资料、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十、教学保障

第三十七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工作,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教学,二级学院党政一把手是所在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未经批准而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全校所有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倾听师生的意见,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优先保证教学需要,应充分保证教学工作的经费,学校的教学设备不得挪作他用;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多媒体设施及其它教学设施如在学期中途损坏,应随报随修,不得影响教学。如因非人为因素,一时难以修复的,设备管理和维护人员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教学正常进行。

十一、附  

四十 本规范由教务负责解释。

四十一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