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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2017-04-12 15:56:05访问次数:1990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为保证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浙教高教〔20072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咨询、参谋、决策机构,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与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学工作法规和要求,结合我校教学工作目标,对全校教学工作,包括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教风学风、教学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改革等,进行研究、评估、审定和提出建议,受校领导委托对重大教学问题进行决策并检查实施情况。

第四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一届任期三年,因工作需要,届中可对个别成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成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提名,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长或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或主管教学相关工作学校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人,由教务处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考虑设立副秘书长,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教学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会议均应有议题,议题由秘书长征集,主任审定,会前应充分准备和酝酿;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会后有落实和检查。

第七条 重大教学问题需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决定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可进行表决,有关评议、审议会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教学工作常规性的一般事项由教学工作例会审定,教学工作例会成员由分管教学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及秘书、各二级学院院长及分管教学副院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成员参加,定期举行会议。常规性的紧急事项,需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决定但又难以迅速召集,可由秘书长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征求各位委员意见并加以汇总,最后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报主任审定,待下次会议时再加以确认。

第八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项工作小组,其成员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聘任。

第九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所需经费,在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章程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