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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节能管理制度

2019-05-07 08:54:00 访问次数:2671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能源,是指我校使用的水、电、气等常规能源。凡使用学校能源的校内外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 我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节水,按实收费、定额管理、技术进步、合理用能和师生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发展尽量使用新型、洁净、再生能源,保护环境,努力降低能源支出成本。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节能、节水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努力将我院建设成为节约型校园。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必须履行节能、节水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及水资源的行为,学校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部门院系予以鼓励。

第七条  管理组织

全校节能、节水工作由“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小组”负责规划,日常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

“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小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节能、节水管理法规和规定;

2、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节能、节水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合同或合约管理;

3、组织节能、节水工作的有效监督活动;

4、编制学校节能、节水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计量管理

1.学校实行三级计量管理。以单体房屋建筑物为单位实行用能、用水二级计量管理。对乙方单位及有其他单独核算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均实行三级计量管理。

2.落实专人管理,提高基础管理工作。完善计量管理,加大投入,提高分级装表计量率,层层落实管理工作。

3.监督做好主要用能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在能源使用管理中加强投入,建立科学高效的能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  技术管理

1.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设计,应当遵守合理用电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2.设备购置必须把能效比作为技术标的之一,发展和推行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节能技术。

3.禁止使用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和水资源的各类设备。

第十条  宣传措施

1.主要用电、用水场所,应张贴节能、节水标志。按节能、节水管理目标在校内张挂节约能源,创造节约型校园工作的相关宣传标语。

2.每年安排节能、节水宣传周活动,广泛开展节能、节水的宣传教育活动。

3.结合具体的节能、节水事例,弘扬节能、节水新风。

4.结合具体的浪费能源、浪费水源的案例,采取公示、通报批评、处罚等形式,进行警示教育。

第十一条 具体节能、节水措施

1.节能、节水工作列入部门群体考核管理。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节能、节水管理工作,根据使用情况,随手关闭不需要之空调、照明、设备等,做到人不在,电器设备全部关闭。

2.加大老旧设施更新改造及时更新节能器具。

3.落实国家、市教委对节能工作要求,制定完善落实水、电、气等专项能源管理制度措施。

4.配合文明单位工作计划,推进落实我校节约型校园创建工作。

5.加大对食堂、物业、车队的节能宣传,完善制度管理。加强燃气、燃油管理,在注意安全的前提下加强节能管理。

6.在保证教学的情况下加强教室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教师公寓用能、用水管理

1.学生公寓、教室公寓严禁违章用气用电,不得拖欠能源费。

2.学生公寓以室(或人)为消费单位,用电超标部分自付;

3.教师公寓(含校外租赁)均以室为单位,除特殊情况及学校补贴外,用能、用水均由居住者自付。

第十三条  外单位及个人用能管理

1.外来单位及个人进校从事经营服务、工程或租借、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需改变原用能设备或增加用能设备,须先申报后勤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2.外来单位及个人用能、用水均实行三级计量,按月结算,并应在租赁或经营服务(含工程)合同明确结算标准和方法。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拖欠各类能源费。

第十四条 考核管理

1.后勤管理处对学校节能、节水工作可建议“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小组”进行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职能,具有直接按合同、合约进行管理的职能。

2.违章用能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没收相关电器、设备。耗能、耗水量特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后勤管理处报“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小组”另议处罚报校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本方案的解释权属学校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