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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在职职工住院 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2019-09-19 17:11:00 访问次数:5720

 

台州市总工会文件

 

 

台总工〔2019〕15 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在职职工住院

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绿心旅游度假区)总工会,市产业(系统)工会、市直工会工作委: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好事、解难事,惠及广大职工的一项民生工程,也是工会强化服务意识,实施普惠化关爱活动的重要举措。经市总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第五期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活动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互助期为一年。其中:参保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参保;医疗费补助结束时间截止为2020年7月31日,如有转外治疗的补助时间可延迟至2020年8月31日,逾期不享受补助。

二、活动对象

台州市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原则上未建立工会组织,没有正常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不予参保。

三、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

缴费标准:每期(年)每人40元(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

享受待遇:

1、住院津贴:每日30元,最多30天。特殊病种门诊不支付住院津贴。

2、住院医疗费补助:

(1)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按60%计算支付补助金;

(2)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按50%计算支付补助金;

(3)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台州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律扣除18%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回户籍地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扣减当地基本医疗支付金额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4)以上三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需经由属地社保部门认定)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无属地社保部门认定的特殊病种门诊,不得享受医疗费补助。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一项直接面向职工、服务职工的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工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克服畏难心理,结合当地实际,层层分解任务,把做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作为工会开展“三服务”活动的有效载体,抓实抓好。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参保、补助手续的办理工作。

(二)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一是严把参保关。职工服务中心要取得单位财务部门的支持,及时剔除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对参保对象要严把审核关,特别是对上一年度大额报销人员的身份审核,严禁非职工身份和非在岗职工及超龄人员参加互助活动,防止和杜绝选择性参保及挂靠参保现象发生;二是严把补助关。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医保和医疗互助相关政策,严格按规定审核住院票据,发现发票上工作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可以不予补助;三是建立倒查机制。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完善相关制度,对于有异常报销现象的参保单位,组织人员实地调查,一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隐瞒情况参保,一律取消参保资格,保费不予退还;已申领补助的一律追回,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三)因地制宜,加强政策衔接。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将医疗互助活动与工会帮扶救助工作相衔接,职工自负医疗费用数额较大,且因此致使家庭生活暂时面临严重困难的,可依规建档进行困难救助;各县(市、区)总工会因实际情况确需对相关政策进行补充调整的,补充政策须经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总备案,严禁随意调整政策,因随意调整政策产生不良后果的,市总将予追责。

(四)健全机制,加强服务。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服务机制,进一步深化“五心”“妈妈式”服务理念,从实际出发,优化办事流程,为职工提供便捷、专业、热情、有效的一站式服务。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医疗互助QQ群、短信等平台做好宣传以及提醒服务,确保所有患病的参保职工及时申请,得到补助。

 

联系人:常冬梅       联系电话:88513321

 

 

台州市总工会

                                   2019年3月22日

 

 

台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