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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六条措施

2016-08-11 15:17:04 访问次数:5238

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
 
   为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责,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二、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三、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
   四、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二次。
   五、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六、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七、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八、对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110举报。


    教育部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六条措施

   1、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八条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2、迅速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3、每逢开学、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特别是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维能力。
   4、学校每学期要对校车的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
   5、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
   6、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